2006年8月1日 星期二

台中縣議會第 16 屆第 1 次 定期會 議案

審查會別:第二審查委員會
案  號:203
提 案 別:議員提案
議案類別:財政
提 案 人:黃錫嘉
連 署 人:江勝雄,張溢城,車淑娟,冉齡軒

『案  由』
建請縣府政務調度支出如有融資之需,請向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向縣轄農會信用部辦理融資,以利農會健全經營案。

『理  由』
一、縣府每年因應政務調度支出之需,向銀行辦理貸款八十餘億元,以滿足縣府施政建設經費之所需。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明定縣府為地方農業發展之主管機關,負有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等責任。
三、政府因人力有限,大部分農業推廣皆由農會執行推動,且受託辦理農業及農民保險、農業文化、社會福利等多項政務工作,農會為執行上開任務,於組織內分設各業務部門及僱用相關人員提供各項農民服務工作,其龐大之業務及人事經費支出,均由農會自行籌措支應。另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依法分配於農會推廣、教育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農會辦理農民服務及農業推廣相關工作,為政府節省鉅額經費,貢獻良多。
四、近年來受到全球經濟不景氣及市場競爭之影響,農會營收大不如前,尤以占收入比率最高之金融事業遭受衝擊最為明顯;又農會信用業務因經營項目及資金運用管道在法規限制下不易拓展,深為低存放比所苦,亟需主管機關給予協助。唯有扶植農會信用部健全經營,方足以保障存款人權益,穩定農業金融及提昇信用部經營績效,並使基層農會更有餘力提撥盈餘分配農業推廣事業經費,持續協助縣府推展地方農業各項建設及提昇服務農民之品質與效率。

『辦法』:同案由。

『審查意見』:送縣政府研究辦理。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
接臺中縣政府95年8月22日府財管字第0950234041號函:一、本府現行辦理貸款案件,係以公開方式函請豐原區30家公民營機構就本府提出貸款條件及還款方式,提供可承作最優惠之核貸條件,以放款利率最低者做為本府辦理借貸對象,以節省利息支出;如全國農業金庫所報利率低於或等於一般銀行報送條件,本府當同意與其訂定借款契約,協助本縣農會健全經營。二、查全國農業金庫目前貸款案件,其利率較本府現行貸款利率條件為高,因本府財政困難,考量縣財政狀況及降低財務成本,本府仍照現行辦理貸款方式以豐原區各公民營金融機構所報利率最低者為辦理貸款對象,以減輕縣庫利息支出。